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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杏花与刘蕊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杏花,刘蕊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马杏花。被执行人:刘蕊儿。本院在执行马杏花与刘蕊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蕊儿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马杏花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靠低保维持生活,申请执行人马杏花申请司法救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502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