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杏花与刘蕊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杏花,刘蕊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马杏花。被执行人:刘蕊儿。本院在执行马杏花与刘蕊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蕊儿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马杏花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靠低保维持生活,申请执行人马杏花申请司法救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502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