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23号原告:罗某1,男,生于2008年5月5日,学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理人:林某(系罗某1之母),女,居民,汉族,现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罗某2,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新(系罗某2之父),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罗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审判员 谢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乐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