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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谦与被执行人杨普杰、张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谦,杨普杰,张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王谦,男,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杨家巷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杨普杰,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翟店镇西位坡村人。被执行人张廷贤,男,1989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翟店镇西小宁村人。申请执行人王谦与被执行人杨普杰、张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普杰、张廷贤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4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