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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玉杰与王春彬、刘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杰,王春彬,刘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803号原告:尹玉杰,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春彬,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刘岩,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系王春彬妻子)。原告尹玉杰诉被告王春彬、刘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彬、刘岩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玉杰诉称:2010年4月至7月间王春彬、刘岩在我处赊购饲料用于养猪,共计欠款7700元,2010年7月4日出具欠据一张,约定尽快还钱,后我多次催要,王春彬、刘岩均未能偿还欠款。现王春彬、刘岩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故诉至法院,我要求王春彬、刘岩共同给付饲料款7700元并按法律规定给付逾期利息。王春彬、刘岩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尹玉杰向本庭递交了梨树县白山乡派出所及梨树县白山乡老山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王春彬及刘岩系夫妻关系,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欠据一张,意在证明2010年7月4日王春彬在尹玉杰处赊购饲料,欠款7700元,尹玉杰与王春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王春彬、刘岩未出庭,法庭无法组织质证,本院对尹玉杰所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春彬在尹玉杰处赊购饲料款的事实真实存在,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春彬应按照约定,依法履行偿还饲料款的义务,王春彬、刘岩系夫妻关系,对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外债,应共同偿还。尹玉杰关于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尹玉杰与王春彬之间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彬、刘岩连带给付原告尹玉杰饲料款7700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80元,由被告王春彬、刘岩连带负担。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