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大连诚远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大连诚远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647号申请人:李某,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诚远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上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