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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桥路2号联合大厦。法定代表人:唐钢。被执行人: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住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冬冬。被执行人: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住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新兰。被执行人: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淄博市高新区中心路265号2-001号。法定代表人:高华。被执行人:翟锋,男性,汉族,1980年1月11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新兰,女性,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执行的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淄博星运物流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翟锋、王新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芜湖市王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