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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家敏与秦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敏,秦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敏,女,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秦健,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家敏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秦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家敏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5)合法民初字第084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健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秦健与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领取的执行案款22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以(2017)渝0151执500号之一、(2017)渝0151执5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秦健的三个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截至冻结时三个账户的存款总额为35399元。经对被执行人秦健的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秦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4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