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执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仇刚与昆明碧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刚,昆明碧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仇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昆明碧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993号金星宾馆。法定代表人杨军杰,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后,由于生效判决文书中未明确应当执行的具体行为内容,我院暂无法按生效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一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