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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淇丽、窦海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淇丽,窦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淇丽,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窦海慧,女,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李淇丽与被执行人窦海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窦海慧支付建材款18230元,受理费128元、执行费17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窦海慧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