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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周祥宗,王美凤,周雅萍,安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润船舶有限公司,芜湖沈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财保7号申请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莉,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波锋,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周祥宗,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人:王美凤,女,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人:周雅萍,女,汉族,1995年6月20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人:安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周雅萍,职务不详。被申请人:芜湖市安润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波锋,总经理。被申请人:芜湖沈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耿文艳,执行董事。申请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祥宗、被申请人王美凤、被申请人周雅萍、被申请人安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芜湖市安润船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芜湖沈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芜湖鸠江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信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润集团安徽中润重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祥宗、被申请人王美凤、被申请人周雅萍、被申请人安润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芜湖市安润船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芜湖沈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秦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党 勇书 记 员 俞明娟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