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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易素峰与林银淼、陈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素峰,林银淼,陈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72号原告:易素峰,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银淼,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仪华,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易素峰与被告林银淼、陈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易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银淼、陈仪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素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银淼、陈仪华共同偿还易素峰借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林银淼、陈仪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林银淼因生意需要向易素峰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书面约定同年1月25日还款25000元,2月5日前偿还剩余借款,口头约定利息1.5%。林银淼、陈仪华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陈仪华、林银淼未作答辩。本案经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易素峰与林银淼系同学关系。2016年1月14日,林银淼因周转需要向易素峰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兹向易素峰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于1月25日前还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剩余金额于2月5号前全部还清”。林银淼作为借款人在落款处签字确认。易素峰述称上述借款均为现金交付,借款后林银淼未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2、林银淼与陈仪华于200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易素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借条》。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陈仪华、林银淼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银淼向易素峰借款100000元,有易素峰提交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易素峰主张债权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林银淼与陈仪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易素峰要求林银淼、陈仪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银淼、陈仪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银淼、陈仪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易素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林银淼、陈仪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巫 丹审 判 员  吴国斌人民陪审员  方妹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