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05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房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