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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405号原告邓某某,男。被告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房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