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单凤宝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凤宝,单凤军,陶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520号申请人:单凤宝,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号**号楼*单元***室,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被申请人:单凤军,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朝阳路**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0********。被申请人:陶金玲,女,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朝阳路**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原告单凤宝起诉被告单凤军、陶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单凤军的车辆及二被申请人的工资予以保全,申请人单凤宝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凤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单凤军的存款66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姚金玲的存款66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单凤军名下的车辆(鲁Q383**、鲁Q316**),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