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行审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藻溪镇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藻溪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30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藻溪镇卫生院,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九堡居村兴洲街***号。法定代表人曾焕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09]63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退还土地等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09]6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9年12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1191平方米;二、退还非法占用的藻溪镇九堡村集体土地114.4平方米;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和其他设施;四、罚款32635元。2017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罚款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09]63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四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