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临县*****公司与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县*****公司,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保10号申请人临县*****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下川坪村。法定代表人王**,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梨景路付11号。法定代表人李*,任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晋1124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6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