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执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圳市华鹏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鹏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鹏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1086号集浩大厦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8820X。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鹏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宝安广场C栋23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98453A。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圳市华鹏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鹏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培春审判员  辛 波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