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谷福与李利宁、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福,李利宁,王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谷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利宁,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玉清,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谷福申请执行李利宁、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福在法定期限内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利宁、王玉清自愿以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十委电业新村小区9812号楼4层7单元407室住宅(产权证号: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XX**号,建筑面积122.32平方米)作价45万元卖给申请执行人谷福,用于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谷福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经计算,申请执行人谷福应找还被执行人差价款人民币67600元,申请执行人于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该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谷福所有。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02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