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谭小文、文武生与陈善君、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文,文武生,陈善君,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文,女。申请执行人文武生,男。被执行人陈善君,男。被执行人刘文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小文、文武生与被执行人陈善君、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善君、刘文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善君、刘文英于2017年6月17日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谭小文、文武生与被执行人陈善君、刘文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善君、刘文英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祖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积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