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冰与焦志强王海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王海龙,焦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468号原告:李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龙被告:焦志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尹西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本院在审理李冰与焦志强,王海龙、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李冰负担。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