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黄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黄金荣,徐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金荣,男,汉族,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徐丽花,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黄金荣、徐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金荣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被执行人黄金荣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24201.92元及利息、罚息36300.44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承担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执行人黄金荣用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一单元1301室(第13层)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支付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847元及公告费6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465元。被执行人黄金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2017)赣0191执1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金荣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一单元1301室(第13层)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金荣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88号恒大名都1#楼一单元1301室(建筑面积108.61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