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芦百顺与刘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百顺,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芦百顺,男性,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杞县。被执行人:刘辉,男性,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杞县。宗爱芹,女性,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海河中路二胡同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百顺与被执行人刘辉、宗爱芹借款合同纠纷,因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1执108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辉、宗爱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 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