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瑞海经贸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瑞海经贸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8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海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北学军路西。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善恒,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4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海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偿还和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权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海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