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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因与胡松平、胡炳富诉李露、丁利平、马文国、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胡松平,胡炳富,李露,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丁利平,马文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西花苑*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9993441XP。法定代表人:周世凤,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雄,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松平,女,1986年2月9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炳富(系胡松平父亲),男,1950年10月1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文,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露,男,1990年9月29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凉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228370。负责人:杨庆元,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利平,男,1984年10月9日生,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国,男,1982年7月1日生,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政府东街。注册号:91640522710648741T。负责人:宋铁华,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昆明云路中心*栋写字楼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90073Y。负责人:李勇俊,系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松平、胡炳富、李露、丁利平、马文国、云南新储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华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退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100元。多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杨 洁审判员 吴启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