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玉婷、张继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婷,张继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婷,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继石,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朱玉婷与被执行人张继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80592元,执行费11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继石缴纳执行费1109元后与申请执行人朱玉婷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