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复件 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茂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茂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060号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元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兵,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梅,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茂忠。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茂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根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文茂忠已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根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