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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与孙崇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孙崇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813号原告: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路,注册号340400000058524(1-1)。法定代表人:陈檀,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崇凯,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诉被告孙崇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商业公司新世界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