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日照瑞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瑞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日照瑞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航贸中心B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2246420X。负责人:白成瑞,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写字楼4层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9037K。法定代表人:贺民强,董事长。日照瑞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鲁1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照瑞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11执5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投资情况、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或柜台查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鲁11执5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机场支行44×××72账户的存款3800万元(实际冻结0.89元),于2017年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阜成路支行083511120100302005064账户存款5000万元(实际冻结217938.44元)、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69×××69账户存款5000万元(实际冻结28996.28元),于2017年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南二环支行01×××30账户存款5000万元(轮候冻结);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鲁11执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燃料日照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100%3000万元股权;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11执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名下京F×××××、京N×××××、京P×××××、京H×××××、京A×××××号汽车,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五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本院处置。2017年6月15日,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将查封的京F×××××号车辆作价5000元折抵执行款。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鲁11执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阜成路支行083511120100302005064账户存款217938.00元,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69×××69账户存款130532.00元,于2017年6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601198292账户存款3328.00元(本院从以上执行款项中扣除执行费105807.31元,申请执行人实际支取执行款245990.69元)。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然审判员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