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云兰与梁子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兰,梁子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53号原告:李云兰,女。被告:梁子洪,男。原告李云兰与被告梁子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李云兰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主动交清水、电费及房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云兰负担。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