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友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友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59号罪犯李友生,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毒品再犯。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友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友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6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7年6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12月21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354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3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友生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并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同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分;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288分。该犯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友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友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友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