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本院请求来安县新城供水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已将执行案款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公证处(2017)皖来公证字第925号公证债权文书全部执行完毕,终结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