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孔建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梅,孔建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梅,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红,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晋波,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建华,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梅因与被上诉人孔建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2016)晋0106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在2017年6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峻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