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海燕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燕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722号原告:青岛海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光海,经理。被告: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海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盛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海燕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退回原告青岛海燕工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