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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步秀智、步婉莹等与天津市盛隆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秀智,步婉莹,郭惠林,天津市盛隆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038号原告:步秀智,女,193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原告:步婉莹,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林,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原告:郭惠林,女,基本情况同上。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盛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定福庄村。法定代表人:杜学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领,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步秀智、步婉莹、郭惠林与被告天津市盛隆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步秀智、步婉莹、郭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