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三杰申请执行姜云川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杰,姜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张三杰,男,生于1988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姜云川,男,生于1974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张三杰与姜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姜云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三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西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