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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苗苗、吴君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苗苗,吴君奕,刘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吴苗苗,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吴君奕,男,201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栓,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吴苗苗、吴君奕与被执行人刘栓抢劫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刑初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姜 鹏审判员 胡利民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