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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张雪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张雪君,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l号楼。法定代表人:苏桃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君,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68号。法定代表人:崔彦波,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雪君,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2013年8月2日,申请人与原告张雪君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三十四条明确约定“甲(即申请人)乙(张雪君)双方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同时,张雪君在提出劳动争议前,被派遣至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园梧桐苑项目工作,该项目位于郑州市××区。本案中,上诉人为用人单位,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中建二局二分公司第四分公司鸿园梧桐苑项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或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雪君答辩称,一、一审裁定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3年8月至2016年10月答辩人一直在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四分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二建四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市××工区,合同履行地即为××工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西工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无非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此滥用诉权的行为无疑给答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故请求贵院能够从速公断,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雪君被派遣至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洛阳市××工区,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工区,原审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