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皮旭勇、周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皮旭勇,周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679号之一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旭勇,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周婕,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作出了(2017)赣0902民初167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于2017年5月25日冻结了被告周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于同日冻结了被告皮旭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于2017年5月27日冻结了被告皮旭勇名下的位于宜春市环城南路14号1幢1层的房屋、于2017年5月31日冻结了被告皮旭勇名下的赣C×××××号汽车一辆。因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的是冻结被告皮旭勇、周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6578.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两被告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已超出526578.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告皮旭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告皮旭勇名下的位于宜春市XX路XX房屋的冻结。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