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朱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朱永生,邱霞,尹训通,肖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西段136号,组织机构代码86644231-X。主要负责人:贾开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春,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永生,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邱霞,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尹训通,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肖翠,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永生、邱霞、尹训通、肖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抵押车辆鲁J×××××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郁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