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冰洁与李香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洁,李香菊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483号原告张冰洁,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香菊,女,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洁诉被告李香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冰洁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