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姚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姚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姚振华,男,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张淑华与被执行人姚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