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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松涛、张庆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松涛,张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03号申请人马松涛,男,回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张庆庆,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申请人马松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庆庆所有的豫N×××××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庆庆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申请人马松涛提供的陈永所有的担保车辆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马松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