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丽云与被执行人赵冬生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丽云,赵冬生,张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石丽云,女。被执行人赵冬生,男。被执行人张广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先给付10,000.00元,余款每月给付2,000.00元止还清为止。其它款自愿放弃不在追偿,本协议签订之日生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到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聘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