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400号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98号36层A单元。法定代表人:侯秀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曦,男,1983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亚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