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代叶倩申请执行王乾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叶倩,王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代叶倩,女,199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王乾荣,男,195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代叶倩与王乾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