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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6926沈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926号原告沈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林,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6号。主要负责人:卢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沈菊负担。审判员  陈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