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詹正英、詹际云等与姜国政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姜国政,李际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948号原告:詹正英,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詹际云,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詹际欣,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姜国政,男,50岁,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际英,女,50岁,现住址同上。原告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与被告姜国政、李际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负担。审判员 武剑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