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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詹正英、詹际云等与姜国政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姜国政,李际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948号原告:詹正英,男,194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詹际云,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詹际欣,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告:姜国政,男,50岁,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际英,女,50岁,现住址同上。原告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与被告姜国政、李际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詹正英、詹际云、詹际欣负担。审判员 武剑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