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美廉、林居民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廉,林居民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8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美廉,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同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居民,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龙海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13年10月27日被行政罚款2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1月6日被行政罚款1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美廉、林居民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6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唐某、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美廉、林居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4日,被告人李美廉明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长隆花园7幢2-601室已被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仍与修珍进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将上述房产以295544元(不含银行抵押按揭)的价格卖给修珍进,并于2013年1月15日办理房屋转让公证。被告人林居民明知上述房产已被龙海市人民法院查封,仍帮助被告人李美廉进行房屋转让公证。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被告人李美廉、林居民的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李美廉、林居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认定被告人李美廉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居民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美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林居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人李美廉明知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长隆花园7幢2-601室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仍与修珍进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将上述房产以490000的的价格(含银行抵押按揭)卖给修珍进,实际得款295544元,并于2013年1月15日办理房屋转让公证。被告人林居民明知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仍帮助被告人李美廉进行房屋转让公证。另查明,2013年12月4日,本院裁定拍卖、变卖李美廉所有的址在角美镇龙池开发区长隆花园7幢2-601室房产一套。2014年4月15日,王乃义以55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何某、林某、郑某、修珍进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廉、林居民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李美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居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美廉、林居民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美廉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居民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聪明人民陪审员 张思嘉人民陪审员 纪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