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61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61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张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8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东在巢湖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的房产交易监管资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