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宏刚、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刚,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焦金中,周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53号申请人:王宏刚,男,1978年11月23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中,董事长。被申请人:焦金中,男,1970年7月14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周云丽,女,1972年9月3日生,住荣成市。申请人王宏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焦金中、周云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价值3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王宏刚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宏刚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