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宏刚、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宏刚,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焦金中,周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财保53号申请人:王宏刚,男,1978年11月23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中,董事长。被申请人:焦金中,男,1970年7月14日生,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周云丽,女,1972年9月3日生,住荣成市。申请人王宏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成市正合鱼粉有限公司、焦金中、周云丽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价值3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王宏刚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宏刚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宁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