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瑞意与刘洋、刘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意,刘洋,刘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第2959号原告:朱瑞意,男,生于1986年2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600586。被告:刘洋,女,生于1986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果,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朱瑞意与被告刘洋、刘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瑞意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应付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为经营只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据,第二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致使原告的权益严重受损。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瑞意在立案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实,在审理中,经本院明示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详细的被告住所地等重要信息,导致有关案情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瑞意对被告刘洋、刘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原告朱瑞意已预交的案件诉讼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殿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阳 关注公众号“”